公安机关如果需要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的最长时间一般是30天。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扣押的物品属于违禁品、危险品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扣留或者查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且不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并将物品归还给当事人。
3.如果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或者检验工作,并将鉴定或者检验结论通知当事人。
4.对于无法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物品属于易腐烂、变质等难以保管或者变卖的物品,可以及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果物品属于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可以在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销毁。
找法网提醒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不属于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