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为十五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
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
2.劳动者持接受函(或转出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
3.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的,办理转出手续。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