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女方的彩礼钱一般不用返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条件的后两条,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因为彩礼发生纠纷处理的方式:
一般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无法和解的,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