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人员。这种身份使得犯罪分子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特定的管理权限和职权,因此,其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关联性。
2.职务犯罪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关系密切,往往存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背景。
3.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因此,其影响范围广泛,不仅会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4.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较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蔽的手段实施犯罪,不易被发现和查处。
5.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形象。
职务犯罪能减刑,如果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