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有以下种类: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从开庭到判决一般需要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