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赔偿纠纷处理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处理。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纠纷的处理方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有责任证明征地拆迁赔偿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进行举证。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征地拆迁赔偿纠纷可能行政案件,可能是民事案件。找法网提醒您,房屋拆迁活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当事人与行政部门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的受诉范围;签订房屋拆迁合同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