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文件、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主要设备、组件、材料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检查报告;
4.其他材料。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包括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6.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7.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找法网提醒您,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