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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不可以为婚姻债务担责

2024-01-1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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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后可以为婚姻债务担责,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进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则双方协商处理。离婚后也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前提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等条件。

  一、离婚后可不可以为婚姻债务担责

  离婚后可以为婚姻债务担责。

  夫妻离婚的债务分配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协商清偿,如果现有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债务转让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债务转让的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2.债务转让中,被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离婚后债务

  三、离婚后债务纠纷的审理期限

  遇到有债务的离婚一审判决的时间可能是三个月、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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