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意义是可以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社会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找法网提醒,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或者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如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