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等级划分的判断方法是根据伤残的程度,分为一到十级伤残等级,具体如下:
1.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到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符合评残标准五级到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符合评残标准七级到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越靠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高,通过劳动维持生活水平能力就越低,得到的工伤赔偿就越多。因此,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找法网提醒您,对工伤事故等级划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事故等级划分的结论一般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