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记录工资发放的存折等);
4.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在社保局打印);
5.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
7.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9.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劳动者获奖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10.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