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待岗工资的标准。
1.当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停工或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3.未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生活费,直至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待岗情形的不同,决定了员工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也有所不同。
1.单位提出待岗时,应遵循《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支付标准工资或最低工资保障。
2.员工自行提出待岗,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能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支付工资待遇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若因不能胜任工作而待岗,单位应至少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待岗工资的发放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劳动者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待岗工资的发放标准应当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待岗原因及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一致有关。
用人单位在发放待岗工资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待岗工资的合法性。同时,待岗安排还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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