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女朋友共同购买的房产应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考虑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同居时间等客观情况予以公平处理,无法协商可以起诉到法院。
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当事人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房产证、买房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亲自到房屋所在当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且填写财产公证的申请表格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
2.同居期间房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
3.违约责任;
4.协议时间;
5.双方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