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找法网提醒,签订传真合同的注意事项: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邮寄给对方并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双方及时就传真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3.传真件上载有对方所用号码;
4.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没有特别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或期限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或期限到达时,为合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