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期限是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诉讼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一般是应当都进行公开审理的,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