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和设备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承保范围一般包括:
1.因为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2.因为爆炸,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3.因为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等缺乏经验、过失或者恶性行为等造成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等。
找法网提醒,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正常是一年期限,实际以完工之日止。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即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绝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由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等购买,也就是投保人,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也可以是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