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或其他未分配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籍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
4.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为房产证或存折等。
5.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且不需要其提供材料。
6.如果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7.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找法网提醒,申请公证的材料符合要求,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