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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条件

2024-01-0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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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包括构成要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二者的联系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授权的,二者都不具有代理权;二者都属于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并没有取得代理权等。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条件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同点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两种行为的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二是两种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如下:

  1.行为人并没有取得代理权;

  2.行为人超出代理权的范围实施代理行为;

  3.取得代理权,但在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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