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迟是25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不一定,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可以本人到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
1.如果本人到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
2.如果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论本人还是委托代理人,都需要遵守仲裁庭的规则和秩序。
找法网提醒您,仲裁开庭需要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