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善和落实农业农村公共管理政策的重要工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是在农业农村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基础工作。
找法网提醒您,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2.承包地被征收;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