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2.承包地被征收;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