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期限为出生后的1个月内,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要写明:
1.委托人信息: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受托人信息:包括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委托事项:明确说明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
4.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5.法律结果: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6.签字盖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受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保管。
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