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确定缴费日期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费用,若期满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其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找法网提醒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费用。该费用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规定缴纳具体数额。
专利费用减免要满足如下条件:
1.专利申请人缴费确有困难,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专利申请人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请求;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同意减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