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2.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3变更逮捕措施;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如果办案机关未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或者申请人对办案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4.如果复议决定仍然不符合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经过复议、复核后仍然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变更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