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动车追尾对方全责的处理方式:电动车被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被追尾对方全责起诉材料有:
1.受害人身份证;
2.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费发票、病历及用药清单;
4.交通费发票;
5.对方驾驶证、行车证;
6.对方车辆保险单;
7.受害人工资收入证明;
8.如果构成残疾,还需要提供残疾鉴定意见书。
电动车被追尾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合理操作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