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5.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6.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7.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需要年检,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7.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