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籍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
4.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为房产证或存折等。
5.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且不需要其提供材料。
6.如果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7.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1.继承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
2.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
3.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以及这些财产的分割方式。
4.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等。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情况,如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等。
6.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如需要所有继承人签字等。
7.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如保密义务、不得干扰对方生活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拥有相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等份额的遗产。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