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权的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过户。办理汽车过户,必须在车管所、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的转让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可以合法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明确买卖双方之间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