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只有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有以下情形:
1.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拘留期限如下延长:
1.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