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公司不配合,劳动者可以自己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申请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申请流程如下:
1.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提交申报材料;
2.由该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如果受理的,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一方和其所在的单位,并给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5.如果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