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需要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
2.当事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当事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取保候审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