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被中止,首先明确中止原因,然后去消除原因。一般来说,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恢复认定。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或者是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以后,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评估中止时间不计入工伤评估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1.申请人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机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机构经审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依法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