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流程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公诉是由检察院提出。
4.审判。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请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确定,一般来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有权要求民事赔偿,为了能够最大化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需要请一个律师进行参与。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以下三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律师辩护,其他情况没有强制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以上三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办案机关会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书证物证进行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