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特征有: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找法网提醒您,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