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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的基准标准是什么

2023-12-0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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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补偿的基准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等。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六个月。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基准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应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予以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房屋拆迁补偿的诉讼时效多久

  房屋拆迁补偿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房屋拆迁超过二十年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找法网提醒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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