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是以下意思:
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职工服务单位的不同,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后,其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时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
8.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9.其它。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的特点在于: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