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孩子的限制条件是: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找法网提醒您,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协议的内容有: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