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再审要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