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有明确的标准如下:
1.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2.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3.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伪造货币罪主体;
4.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找法网提醒您,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