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强制报废办理注销手续的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注销证明。
汽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找法网提醒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车不可以转让,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车辆隐患众多,驾驶报废车很容易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如果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