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包括: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3.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6.救济原则;
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