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诉案件,调解是被允许的。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三大类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找法网提醒您,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