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偿还贷款的责任,以及偿还由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责任。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担保人的时效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那么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担保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那么就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