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
1.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
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未清偿的债务就会消灭。公司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