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
4.填制《取保候审决定书》。
5.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6.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