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十天左右,最长是不能够超过37天的。
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如果采取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内提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六个区别,分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司法拘留适用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2.采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3.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
4.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5.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
6.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等。
1.主体唯一性。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措施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