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机动车进行扣押的条件是: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车辆。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车辆。
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车辆。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
6.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情况。
交警扣车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60天。但在实践中,对交警扣车时间的规定,优先适用公安部制定的细则,交警扣车原因不同,扣车的时间就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队扣车后取车的流程是:
1.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
2.当事人收到领取通知后,就可以提车。
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