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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标准有哪些

2024-06-2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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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标准有包括行为人放纵制售假药、制售有毒食品犯罪行为等;对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没有履行追究职责,导致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能够继续等。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如果经过十年没有被立案的,通常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标准有哪些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追诉时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追诉时效是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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