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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房屋主体质量是否不达标

2024-02-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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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确定房屋主体质量不达标的条件是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未办理工程竣工等手续,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等。房屋质量纠纷的种类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

  一、怎样确定房屋主体质量是否不达标

  确定房屋主体质量不达标的条件:

  1.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3.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房屋质量纠纷的种类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房屋质量

  三、房屋质量问题纠纷法院多久作出判决

  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判决,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会在三个月内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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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怎么认定房屋的质量不合格
认定房屋的质量不合格,应当根据专业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的结果而定。对于新建的商品房,也必须经过行竣工验收且结果为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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