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多可以是十二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
2.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